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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為把豬肉又好又快地賣出去,民權縣一農民發明“技術”:向豬肉內加入亞硝酸鹽。結果,豬肉沒賣成,自己卻被判了刑。
  2013年3月,農民丁某在民權縣龍塘鎮龍塘集開了家飯店,每次從縣城購買十斤左右的熟豬頭肉,可生意時好時壞,有些豬頭肉一時賣不出去腐爛了。丁某左思右想後,對買來的豬頭肉進行再次加工,同時放入亞硝酸鹽。
  2013年5月7日,民權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將丁某的飯店查獲。經鑒定丁某銷售的豬頭肉中含有高濃度的亞硝酸鹽
  今年5月19日,民權縣法院認為,丁某在的行為已構成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法院一審判處丁某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兩年,並處罰金10000元,緩刑考驗期內禁止丁某經營餐飲業。
  東方今報記者 倪政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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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(原標題:賣豬肉多加“料”關了飯店又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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